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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如下相邻关系:<br>
(1)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通行人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br>
(2)建造、修缮建筑物及管线铺设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的,亦应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br>
(3)<br>
相邻用水和排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br>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