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的费用索赔成立,工期不予延长。因为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是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所以索赔成立;从提供的背景资料看,因为事件一未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所以工期不予延长。<br> 事件二的费用索赔不成立,工期索赔不成立,该工作属于承包商自己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br> 事件三中罕见大暴雨造成的窝工费用不能索赔,工期可以索赔,因为罕见的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可以顺延,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不能索赔。但是清理现场、修复损坏的工程费用可以得到补偿,工期也可以顺延。<br> 事件四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施工单位在2012年3月竣工结算时才提出了该项索赔要求,距离索赔事件发生时间已超过了28日,不满足索赔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