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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一般不主张交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支配。主要是这多属于各国强行法的调整范畴,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出现缔约能力不确定的状况。<br>
但是,对于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能力应适用的法律,却有以下几种不同主张:<br>
(1)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行为地法。如,有主张只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的,有主张只适用合同行为地法的。但目前多主张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之间做选择的适用。<br>
(2)适用合同准据法。采取这种主张,主要认为不应当把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分割开来置于不同法律控制之下,而应扩大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