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B | C | D 《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第三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五)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六)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七)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九)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