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有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而本例中招标文件售价为5000元/套,显然过高。(2)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故F投标单位资质不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3)招标人不应仅宣布5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惯例,虽然投标单位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宜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4)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超过评委总人数的1/3,而本例中招标人代表4人,显然已经超过评委总数的1/3;由于该项目属于中央投资的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故评标专家应从水利部或该项目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5)评标过程不应要求投标单位考虑降价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7)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为19日,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关于该项不得少于20日的要求。(8)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9)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后才将中标结果通知书发给A、C、D、E、F五家投标单位,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