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公司承担 A 公司的损失。该航次租船合同为当事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卸港适用 CQD 条款,CQD 是指“按习惯尽快装卸”。这意味着只要租船人没有过失,船舶在装卸港装卸货物时间长短的风险转移到船东一边。但在 CQD 条款下,若由于租船人过失造成船舶装卸时间的损失,如租船人不能及时接货,卸货时常中断的损失,装卸工人与租船人发生争议致使船舶延滞等,这些都与装卸货物无关,要由租船人承担。在本案中,B 公司的移泊是由于港方的要求而作出的,并非是 A 公司的违约或过失行为造成。因此按照合同约定,B 公司应该承担 A 公司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