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中邀请招标的条件是(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公开招标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比重过大。因供货商有十余家,邀请招标同样需较长时间,故此建议不妥。<br> 2.采购人可直接确定2家生产该实验仪器的国内制造厂家谈判不妥,应由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制造厂家谈判,此处采购人直接确定2家企业是不对的。<br> 3.按照谈判中确定的最低报价来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妥,理由: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一般选择其中最低价者为成交供应商,而不是按谈判中的最低价确定。<br> 4.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不妥,理由: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物品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商品采购,该项目技术复杂,不符合询价采购条件。<br> 5.询价采购程序不妥,理由:询价采购应先成立询价小组,由询价小组制定询价文件,而不是采购人制定。<br> 6.询价采购采用综合打分法评定成交不妥,理由:应按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br> 7.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直接与本地一家该实验仪器制造厂家谈判不妥,理由:该方式只适用于唯一供应商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选购的情况。此处不具备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