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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从某师范院校毕业后,被某校聘为数学教师。一年后,其所教班级的数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领导多次找他谈话,但王某态度消极。在成绩评定时,王某还把对他有意见的学生的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校根据这种情况,经研究,认为王某不再适合当教师,决定调他负责学校的治安、文件收发工作。王某不服,向教育局提出申诉。本案中,学校是否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


时间:2022-09-07 20:57 关键词: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小学教师资格证 小学综合素质

答案解析

<p> 在该案例中,学校没有侵犯王某的教育教学权。<br> 因为王某虽然学历达标,但由于专业知识、能力、品德等方面的限制,不能尽一个合格教师应尽的义务,不能履行一个教师的法定职责,因此,王某就不应再拥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学校不让王某担任教学工作而改任其他工作是依法实施的学校行政管理行为,并没有侵害王某的教育教学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