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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4年10月24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故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有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参加了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6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由于某专家突发急病正于医院治疗,其签字由招标人代表代签。B、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9月8日招标人向B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0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上述项目招标评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


时间:2021-07-17 22:39 关键词:

答案解析

该项目招标评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有:<br />  (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不妥。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及公证处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2/3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题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为4人,小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7×2/3=4.67)。<br />  (2)某专家的签字由招标人代表代签不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有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应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书面说明,之后补签,不能由他人代签。<br />  (3)合同签订日期不妥。根据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合同构成文件签订合同协议书。即招标人必须在10月7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