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大陆法系特点:<br> 第一,罗马法是其主要渊源。尽管大陆法系也吸收了日耳曼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城市法和商法的许多因素,但罗马法的影响最为广泛和深刻。<br> 第二,法典是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成文法是基本的法律渊源,直接规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是法律的主体,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精确。<br> 第三,法官忠于法律。在大陆法系,法官的判决以成文的法律为前提,即使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法律存在不足的情况下,也无权像英美法系的法官那样对法律做出独立的解释;法官在庭审中严格依法律刑事司法职权;主持法庭辩论、主动提出问题、控制诉讼进程;法官的判决书具有深受立法或法学的影响的特点。<br> 第四,立法、行政和法学家的特殊地位。在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的发展中,可以明显的看到立法、行政和法学研究的重大影响,相对而言,司法的影响并不突出。在大陆法系,司法的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解决普通案件,行政案件和宪法性案件由另一体系的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解决,政治平衡主要通过立法和行政机构实现。 <br> 英美法系特点:<br> 第一,判例是主要法律渊源。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都是由法院判例积累形成的。作为联邦制国家的美国,实行双轨制的法律和司法体制,遵循先例的原则没有英国那么严格,但判例仍然是其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br> 第二,程序法的相对重要性。英国早期的令状制度逐渐形成英国法程序优先于权利的传统,这一传统在整个英美法系都有所体现。当然,英美法系也不是没有实体法。<br> 第三经验重于逻辑。经验不仅是英美法系的灵魂,也是其发展的动力。判例法的法官通过所谓的“区别技术”将当前案件与过去的判例联系起来,再从判例中寻找或发现解决本案的规则。当然,英美法系也不是没有逻辑。<br> 第四,司法的特殊地位。<br> (1)法官在法律发展中的重要影响。<br> (2)司法管辖的范围比较广泛。<br> (3)司法的职能。在英美法系,司法不仅具有解决案件纠纷的职能、发展法律的职能,而且还具有价值平衡的职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