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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理性存在而且有价值;信仰高于理性;上帝创造了一种秩序,即封建的奴役制度和等级秩序。教会高于国家,教权高于俗权;世俗权力的基础属于教会而不是人民。国家起源于人的自然本性,是“那些服从同样法律并受单一政府的指导以求生活充盈的人”组成的社会;其存在的目的是,要谋取社会共同的幸福,即“过一种有德行的的生活”,因此,人民需要一个指导者来照顾公共幸福的需要和社会需要某种控制力量。<br>
关于政体理论,阿奎那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他首先将政体分为正义和非正义两类,后又根据统治者的人数分为六种: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平民政体(正义);暴君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非正义)。他主张的是一种类似于将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体,是受贵族制约的选举君主制。<br>
阿奎那关于“法”的思想:法的本质是“受理性节制”的意志,应该促进有道德的社会生活,即“以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法的特征就在于意志所具有的强制性。阿奎那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他认为自然法和人法要服从永恒法,而人法要服从神法。</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