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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模式:就世界市场而言,英国模式、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和并列模式代表了国际保险市场上四种不同风格的监管模式。<br>
(1)英国监管模式<br>
这种模式是重点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仅有一套详细的、完整的评估方法,而且要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处理。英国保险市场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方面向来偏重于行业自律管理,它是一种温和的、宽松的监管模式。<br>
(2)美国监管模式<br>
这种管理模式是既监督管理市场行为,也监督管理偿付能力,但以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为主。美国政府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比较广泛而严格,尤其偏重于立法监管。<br>
(3)日本监管模式<br>
这种模式是主要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如亚洲金融危机前的日本,政府对保险费率的控制很严,在保险市场上几乎不存在价格竞争,但对偿付能力则缺乏一套评估和处理的方法。<br>
(4)并列监管模式<br>
这是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一种新的监督管理模式,即把公司治理结构与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并列的模式。目前,这一新的监督管理模式已得到众多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视和认可。</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