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合同法》第337条关于技术合同终止的特别事由的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由于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则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在实践中,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被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他人业已开发出此项技术,并已申请专利;其二,他人已开发出此项技术,虽未申请专利,但人们已普遍掌握了此项技术.这两种情形,就当事人双方而言,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系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固有风险,就因此给各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有约定时,根据约定;没有约定时,各方合理分担.</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