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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到市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变更或者注销,不仅原单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而且清算组织也可在规定时间内代为办理上述手续。当发生上述情况后30日内,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原单位登记,自办妥变更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必须到市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原单位和清算组织都是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的行为责任人。因此,当以上行为发生时,责任人应按本条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