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的有关规定,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发包方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因此,竣工验收合格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是承包方的义务,如果施工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报结算,发包方可按有关的竣工资料,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竣工结算,如施工单位在先期预领的工程款大于实际工程款,则可以向施工单位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超过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