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某普通合伙企业共有甲、乙、丙、丁4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下列关于甲、乙2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甲或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不得互相干涉

B、甲和乙一致同意,可以将合伙企业名下的房产转让

C、甲等4人均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D、甲等4人均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时间:2022-06-16 15:32 关键词: CMS专题

答案解析

A | B | D
考查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A选项说法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9条的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3项规定,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合伙人并不是绝对不能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