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一般经过下列程序:<br> (1)民主推荐。<br> (2)考察。<br> (3)酝酿。<br> (4)讨论决定。<br> (5)任职。<br> (6)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干部,或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干部,要经过依法推荐程序;由政府任命的干部,要经过依法提名程序;领导班子换届时,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即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