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把人类历史描述为平等——不平等——平等的过程,即从自然平等到社会的不平等,然后又借助于法律使平等得以恢复的过程。他指出,位于一切法之先的是自然法,自然法包括四条:一是和平;二是设法养活自己;三是对他人的爱慕感情;四是对社会生活的愿望。<br> 总之,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是和平、自由和平等的。但是,当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之后,人们之间原有的和平、自由和平等关系就此终止,战争状态就开始了,于是才有必要制定各种法律如政治法、民法和国家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