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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月20日前乙:()


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

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得履行

C、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时间:2022-06-09 15:41 关键词: CMS专题 合同责任 司法卷三

答案解析

D
本题涉及一物二卖及预期违约的问题。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应无疑问。但在将房屋产权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甲仍可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甲将房屋的产权过户于丙后,其行为对与乙的合同而言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本题中,依据上述分析,AB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