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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15年到期。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p>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p>

B、<p>孙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p>

C、<p>赵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p>

D、<p>钱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p>

时间:2021-07-17 22:08 关键词: 建筑工程类 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 经济法 法考卷二 2017年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试卷(二)

答案解析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