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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和乙厂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并与某大学约定由某大学作为合同保证人。后甲厂无故违约,乙厂遂要求甲厂和某大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以下哪项是关于本案的正确表述?()


A、甲厂和某大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应先由甲厂承担赔偿责任,甲厂不能承担的,再由某大学承担

C、保证合同无效,应由甲厂承担责任

D、保证合同无效,应由甲厂和某大学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时间:2022-06-02 15:52 关键词: 合同的概述 土地登记代理人

答案解析

D
见《担保法》第9条。该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据此,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另据《合同法》第58条,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