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正式签订《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联合声明》。其主要内容有四——1、收回香港后,根据中国宪法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人代会制定并颁布的《基本法》将成为特区的制宪文件。特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最高一级法官的任免及财政预决算须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理。2、特区高度自治,由香港当地人自己管理。这一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可自行制定适用于香港的经济、贸易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政策;特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不派人去管理;可以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在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并签订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3、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香港将仍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居民可以像过去一样生活。香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权力和自由,香港居民仍然享有。现行法律中除属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必须删除外,其他现行法律保持不变。特区仍为自由港和独立的关税地区,继续实行自由贸易政策。4、照顾英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1997年后英籍和其他外籍的一般公民、警政人员可同中国籍的人员一样,予以留用,薪金、津贴不低于原来的标准。特区政府还可聘请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以个人身份担任顾问或其他职务,直至相当于现在“司”级部门的副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