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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④个人所有非经营用的房产;⑤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五条规定,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除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①、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②、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③、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