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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2009年真题]


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

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时间:2022-05-23 21:46 关键词: 法律职业资格 卷一

答案解析

D
D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曾律师发起举办“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是提高职业能力的活动,是法律职业人员社会责任心的表现,不违反有关规定。A项,法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因此,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律师。B项,在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中,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完全是无偿的。C项,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第4项的规定,公证员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