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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


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受援人交通费

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公证员朋友出席

时间:2022-05-23 21:46 关键词: 法律职业资格 卷一 CMS专题

答案解析

D
《法官行为规范》第4条有关保持司法廉洁的规定中的第3项明确规定: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 所以。A项金法官为原告推荐律师的行为是违背职业纪律要求的。《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完全是无偿的。闻律师收取受援人交通费,同样违反了《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故B项错误。 依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l2条第5项的规定,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对公证员应予以警告处分。C项中,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其中“法学副教授”为专业技术职务,因此,此种行为违反了相应的职业道德要求,故C项错误。 D项中,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这是提高职业能力的活动,是法律职业人员社会责任心的表现,不违反有关规定。故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