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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时间:2022-05-23 06:02 关键词: 法律职业资格 卷二

答案解析

A
A项,《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买房的情形,多认可实际购房人有权请求登记的名义人确认其所有权,并转移登记,若依此,则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BC两项,通过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可知,实际上是甲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不属于借款购房关系;而且即使登记在乙名下,甲也可以根据协议请求乙过户。D项,存在争议。因为甲乙协议的存在,乙无权将房屋未经甲的同意就过户给他人,否则就属于无权处分,但鉴于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丙有理由相信该房屋实际归乙所有,故乙如果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可以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按照司法部的观点,D项不选的理由是乙为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说明】本题设计上存在问题,D项与A项都可以解释为正确。每年题目中,都会存在这种不准确的题目。不过,这种题目出现的频率较低,不要因此而放过对题目中所设知识点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