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第21条是对1982年《宪法》第11条的第三次修改。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这一条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即现行宪法修正案第1条,在原文的基础上增加一款:“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此作了第二次修改,即现行宪法修正案第16条,将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3月1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这一条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形成了现行宪法修正案第21条,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