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刑事理论中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点,或者说包含两个构成要素:<br> 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这下民疏忽大意的过失与事件的区别所在。这促预见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或者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判断能否“预见”应当以主观标准作参考,即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来判定行为人能否预见。<br> 第二、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主观上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无认识状态,是疏忽大意过失心理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容。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br>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看,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有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犯罪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br>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轻信”,就是说行为人过高的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br>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和意志因素上都有所不同:<br> 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根本没有预见。<br> 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有排斥的态度,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疏忽。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br> 1、在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的估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br> 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不仅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br>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