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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前一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了彩。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不能共同生活,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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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前一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了彩。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不能共同生活,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2-04-24 04:57
关键词:
政府办事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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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处理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即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理由是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观点认为给付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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