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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对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观审制度是领事本人的专有权

B、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

C、领事裁判权即会审公廨

D、会审公廨受理的案件的主体均是本国人

时间:2022-04-21 11:19 关键词: 法律职业资格 卷一 CMS专题

答案解析

A | C | D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内容。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1)内容。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2)审理机构。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