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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去银行取钱,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多给了王某100元。根据《民法通则》,王某应返还银行该100元,其原因是(  )。[2010年真题]


A、王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

B、王某对银行实施了侵权行为

C、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D、王某的行为无因管理

时间:2022-04-20 21:06 关键词: 价格鉴证师 法学基础知识

答案解析

C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本题中,王某所获得的100元没有合同上的根据,且使银行受到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银行100元。A项,储蓄合同关系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虽然王某和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但这并不是王某应返还银行100元的原因。B项,王某多得的100元系银行工作人员的过失所致,王某未实施侵权行为。D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本题没有涉及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