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自成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br> (1)特别行政区<span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基本法</span><br> 基本法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其地位仅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又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br> (2)予以保留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原有法律</span><br> 原有法律予以保留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即不与基本法相抵触或者未经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br>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br>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其立法权由作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立法会行使。除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之外,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可以制定任何其他有权制定的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商法等法律。<br>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全国性法律</span><br> 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有必要在那里实施。因而,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之一。根据规定,开列于基本法的附件三中的法律都属于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先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br> (5)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国际条约</span><br> 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际条约,大致可分为两类:①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就已在香港或者澳门适用而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经转换仍在香港或者澳门适用的国际条约;②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才开始在香港或者澳门适用的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