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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高法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①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②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③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④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⑤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⑦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⑧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⑨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⑩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A项,吴某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不影响本罪构成,但却影响本罪的量刑,即不真正身份犯。吴某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罪中是一项法定量刑情节,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B项,在本案中,是否存在为吴某所实施的被指控事实是法定的定罪情节,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C项,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既遂形态所不可缺少的情节,即概括性定罪情节,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对于该事实,同样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D项,“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属于《高法解释》第64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类型之一,应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