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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法制机构建设的最早文件依据,也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1986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1990年,原国家体改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对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工作机构及职责、权限等提出了规范性意见。另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都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