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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是合法的。<br>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br>
一律公开进行。”这表明,在我国,公开审理是一项原则。所谓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以外,都公之于众。不仅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但对于审判公开原则,法律明确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br>
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br>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br>
(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br>
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br>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br>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星、李元均为17岁,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不应予以公开审理。而第三被告人陈连广只有15岁,按照法律规定,一律不予公开审理。因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公开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妥当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