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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应具备以下条件:<br>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是发动再审程序的一个共性条件,也是民事诉讼法对抗诉对象的限制。<br>
(2)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的抗诉情形。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抗诉事实和理由的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只要具备下列法定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即可提出抗诉:<br>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指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br>
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所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时,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包括本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本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彼条款等错误。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讲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适用实体法确有错误。<br>
③人民法院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必备条件:<br>
第一,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br>
第二,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检察院才能够提起抗诉。<br>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大量事实证明,审判人员只有廉洁,案件才能公正处理。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行为时,很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凡有上述违法行为,即符合法定再审情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