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rong>(1)</strong>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因此题目中说“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这不符合规定。 <br> <strong>(2)</strong>甲聘请王某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 <br> <strong>(3)</strong>郑某没有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乙仅征得甲的同意,没有征得丙丁的同意,故郑某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