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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督促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甲乙两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支付货款后,甲公司却迟迟不交付货物,乙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

B、乙到期不能归还甲的欠款,虽然乙下落不明长达3年时间,甲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C、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

D、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对债务予以口头确认,并履行部分债务,而且口头表示在此次履行债务后的2个月之内履行剩余债务。这样仍然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时间:2022-03-15 18:34 关键词: 督促程序 司法卷三

答案解析

A | B
考查支付令的申请和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义务是交付一定的货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适用督促程序,A项错误。在本题中乙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支付令无法送达,而且也不适用公告送达,B项错误。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辩论,便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与生效判决同等效力的程序。由此看出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可知,D项中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不妨碍支付令的生效,该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