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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定宪法机关作为划分标准,可将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由人民直接投票表决(公决)或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机关(如制宪会议、代议机构)制定和通过的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在新生的资产阶级无足够的力量推翻君主政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一如既往地实行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双方妥协的产物。A项,1830年法国宪法是法国金融贵族窃取人民革命胜利成果后,国会与国王共同颁布的,该宪法在形式上缩小了王权,但保留了君主立宪的政体,是民主与专制妥协的产物,所以是协定宪法。B项,作为宪法性文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制定主体:①从历史背景看,《邦联条例》是北美洲各殖民地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结果;②1776年的《独立宣言》作为《邦联条例》的产生基础,它宣布了人民主权的观念,这对《邦联条例》的制定具有极大的影响;③从制定过程来看,《邦联条例》得到了当时13个独立的州的批准。因此,《邦联条例》是民定宪法。C项,1889年日本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以德国宪法为蓝本制定。这部宪法所采用的原则是“天皇主权论”。因此,它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D项,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由德国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德国立宪会议即“国民会议”制定的,并且在第一条规定,德意志联邦为共和政体。国权出自人民。因此,该宪法是民定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