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初次分配:“旅行社不仅是从事旅游产品流通的企业,而且是整体旅游产品的生产者,它根据市场的需求,首先向住宿、餐饮、交通、娱乐等部门和企业预订单项产品,经过加工组合,形成不同的包价旅游产品,出售给旅游者,由此获得包价旅游收入,这种包价旅游收入首先表现为旅行社的营业收入,但与饭店、餐馆、交通部门等旅游企业不同,旅行社营业总收入中,很大一部分的成本项目是其他旅游部门或企业的营业收入。<br> 旅行社要根据签订的经济合同中所规定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双方约定的价格数量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这些为自己提供单项旅游产品旅游的旅游部门和企业分配其应得的旅游收入,当这些部门和企业获得营业收入后,按照分配方式进行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旅游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后,在初次分配的基础是,按照价值规律和经济利益原则,在旅游目的地国或地区的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以实现旅游收入的最终用途。</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