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单排脚手架搭设最高高度为30米,而本案中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为54米,严重超过规范规定的高度。<br> 2.外架超过24米时,连墙件应按2步3跨设置,本案中连墙件按3步3跨设置,拉结点严重不足。作业人员又拆除了二层框架柱上的大部分连墙件,导致立杆严重失稳,无法承受上部荷载,形成圆弧形弯曲变形。<br> 3.未按照脚手架专项方案搭设脚手架,擅自将双排脚手架改为单排脚手架。<br> 4.脚手架搭设前,未对作业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施工单位未组织验收;施工过程中未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没有记录。<br> 5.项目经理、安全员等未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未切实履行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