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民事行政检察应当体现如下原则:<br>
(1)公正效率原则。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行政检察活动时,出发点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效率和公正是密不可分的,不能牺牲效率去追求裁决的绝对公正,也不能只讲效率而忽略公正背离司法的本质要求,而要保持二者的平衡。<br>
(2)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活动中,不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而是代表国家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避免成为一方当事人,打破诉讼力量对比的平衡。<br>
(3)全面监督有限救济原则。所谓全面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在监督的范围上应当是全面的,不应留下监督的盲区。在监督手段上,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多种手段。只是在确立抗诉监督的标准时要以有限救济为原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