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20万元。(2)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已代收代缴消费税。(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卖给某酒店,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50元。(说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本月甲企业卖给酒店的散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时间:2021-07-17 21:02 关键词:

答案解析

甲企业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卖给某酒店,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50元。药酒是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费税在委托加工环节由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其中100公斤涉及的消费税计税价格=(10+1)÷(1-10%)÷1000×100=1.22(万元),而收回后的100公斤散装药酒卖出价格150×100÷10000=1.5(万元)。1.5万元大于委托环节计税价格1.22万,所以需要补税(1.5-1.22)×10%=0.028(万元)=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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