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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20岁,农民。      王××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与其弟去河边洗澡,陈××也随同前往。在洗澡时陈××要求××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虽然觉得自己游泳技术并不熟练,似自信能满足陈××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果真将陈×X带游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陈××游泳,王×X返回岸边自行洗澡。不久,王××感到身体累,便自行上岸,但并没有去将陈X×带回。陈××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了一会儿,溺水死亡。 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时间:2022-02-24 15:08 关键词: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2))

答案解析

<p> (1)王&times;&times;的行为与陈&times;&times;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times;&times;的行为构成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ensp;&ensp;&ensp;&ensp;<br> (2)王&times;&times;造成被害人陈&times;&times;死亡的犯罪行为属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不作为的原因,在于行为人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致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王&times;&times;同意带未成年人陈&times;&times;到深水处游泳,由此就产生了王应当负责保护陈游泳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王在整个游泳过程中,应当以积极的行为,采取足以保证陈生命安全的保护措施(即王必须在陈&times;&times;的附近看护),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是王因感到身体累,离开陈自行上岸,以致造成陈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br> (3)被告人王&times;&times;对因不作为造成陈&times;&times;死亡的结果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即王&times;&times;自信自己的游泳技能可以保证陈&times;&times;在深水处游泳而不会导致溺水身亡的危险。本案中,王&times;&times;应当预见到对在深水处游泳的未成年人陈&times;&times;,如果不加以保护,很可能发生陈&times;&times;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但王&times;&times;过于自信自己并不熟练的游泳技能,带陈至深水处,后终因王感到身体累而离开陈自行上岸,以致造成陈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