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本案当事人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br> (1)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间的加工承揽关系;<br> (2)甲演出公司对用于加工的布料的所有权关系;<br> (3)甲演出公司对服装享有的所有权关系;<br> (4)乙服装公司与丙运输公司间的运输合同关系;<br> (5)丙运输公司对运输汽车的所有权关系;<br> (6)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间对加工服装灭失损失的分担关系。<br> 2.甲演出公司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服装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交付加工的服装,依法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br> 3.乙服装公司无权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因乙服装公司已不能向甲演出公司交付加工的服装,依法不能请求加工费。<br> 4.丙运输公司不能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运费,也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汽车损失。<br>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所以,丙不能请求运输已灭失服装的运费。因为汽车的所有权是丙的,乙对汽车的毁损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