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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0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向乙出售500斤大豆,价款1000元;5月25日,甲将大豆运至乙家;货到10日内乙支付价款。5月20日,甲掌握确切证据,证明乙根本无力支付1000元的价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中止履行后,乙提供适当担保的,甲应当恢复履行

B、甲中止履行后,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则甲有权解除合同

C、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乙

D、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并及时通知乙

时间:2022-01-13 01:57 关键词: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会计考试

答案解析

A B C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ABC正确,D项甲不能直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