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农业协议》要求把关税作为限制农产品进口的唯一手段。农业协议规定各成员方不得在协议生效后保留、使用和重新使用非关税措施,原来使用的非关税措施必须转换成关税等值,进行关税化。关税化的过程包括:<br> (1)将现行的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相应的关税等值。某种农产品使用的非关税措施的关税等值等于该产品的国内市场平均价格减去该产品或相近产品的国际市场平均价格;某种农产品加工品的关税等值等于农产品原料的关税等值乘以农产品原料占农产品加工品的比重。<br> (2)利用关税等值来确定农产品的从量税或从价税。如果计算出的关税等值低于现行的约束关税或为负值,可以以现行的约束税率或成员开出的税率作为该产品的关税。对任何计算出来的关税等值进行调整均需与有关成员方进行磋商和谈判。</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