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首先应区分郑先生夫妇的共同财产与法定特有财产。家庭财产中15万元首付购买的房屋是郑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房屋及其增值都是郑先生的个人财产,其中共同还贷20万元,是用家庭共同财产支付的,郑先生应补偿刘女士10万元。结婚贺礼1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郑先生为韩女士购买的房屋是用家庭共同财产支付的,且未获得刘女士同意,因此属于郑先生与刘女士的家庭共同财产。因此郑先生的遗产是除去刘女士个人财产外的剩余家庭财产,共有:100万+5万+20万+40万-10万=155万元<br> 2.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地位完全等同于婚生子女,所以郑峰可以获得郑先生的遗产,共计(155万-30万)÷4=31.25万元。郑峰可以代位继承郑先生父亲的遗产,共计20万÷2=10万元<br> 3.郑先生的遗产分配中首先根据郑先生遗嘱将30万给予韩女士,剩余125万元根据法定继承原则,由刘女士、郑婷、郑峰、郑先生的父亲四人平均分配,每人31.25万元。也可以由刘女士、郑婷、郑峰、郑先生的父亲四人协商分配。郑先生父亲的遗产根据法定继承原则,由郑婷、郑峰、郑海三人获得,其中郑婷、郑峰属于代位继承,每人10万元,郑海获得20万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