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三条所称“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包括原在日伪单位服务,1945年8月15日到同年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br> “日伪单位”一般是指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br>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四条所称“1945年8月15日到同年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包括起义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这期间起义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享受抗日战争时期的离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