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文学文本”概念的提出的意义就在于凸现出文学的语言符号性特征,它与“文学作品”之间有着明确的分别。<br> (1)“文学文本”是指由作者创作出来供接受者阅读接受而尚未阅读接受的语言形态,也即文本只是由语言符号所构成的语言集合体;“文学作品”则是指已经经过读者的阅读接受并赋予了一定意义的语言形态。<br> (2)当作者创作出来的语言实体,在其未经接受者阅读接受时,处于纯粹的客观状态时,它是“文学文本”;文本经过接受者的主观阅读,生发出文本的语言符号意义之后,才转化为“文学作品”。“文学文本”只是潜在的“文学作品”,“文学作品”是已经现实化了、参与到文学活动中的“文学文本”。</p>